各生产单位在每月的8~10日,一次性向装备部提报100kW及以下铝壳轴流电机的维修计划,100kW以上铝壳轴流电机维修计划可随时提报。维修计划应将损坏铝壳轴流电机的型号、数量、损坏的程度、原因等按统一表式报装备部。
二、承修
1、承修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招标程序进行年度招标,确定维修价格;特殊情况下,可以进行议标,经公司领导批准后,签订维修合同及技术协议。
2、承修单位在铝壳轴流电机修理过程中,必须严格履行合同,按照工艺、质量、工期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修理。达不到质量要求,返回承修单位重新修理。测试合格,装备部及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,方可办理结算。如果返修后,仍不合格,由承修单位做出相应赔偿,否则,取消其承修资格。
3、铝壳轴流电机修复后,承修单位必须向使用单位提供试验数据和铝壳轴流电机质量合格证,必须在铝壳轴流电机机身标明承修单位及出厂日期,否则,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并提出对承修单位考核意见。
4、修理铝壳轴流电机的保修期为六个月。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,由使用单位送回承修单位重新免费修理。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,使用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三、维修铝壳轴流电机的使用
1、使用单位对修复后的铝壳轴流电机,上线前要全面检查维修质量,并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问题及时向装备部书面反馈。
2、修复铝壳轴流电机,原则上应在修复后一月内试用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,有条件离线试车的,先离线试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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铝壳轴流电机维修报送程序及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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